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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巨蛋至今停工逾兩年,因北市府認為遠雄未依圖施工且有公安疑慮,在前年5月勒令全面停工;遠雄向法院提告撤銷停工處分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全面停工違反比例原則,今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、防範危險發生的施作部分,可上訴。判決指出,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,建築物在施工中,直轄市等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隨時加以勘驗,發現法條中規定情事之一者,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,勒令停工或修改;必要時,得強制拆除。法院認為,遠雄有79處未按圖施工,且僅通過結構外審,尚未通過性能審查,包括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、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(電扶梯)形式變更、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、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、開口形式變更、新增開口、新增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。況且,巨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,基底(棒球場草坪)為地下三層(B3),距離地面10.5公尺,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(B棟),若遇災難,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,因此整體防火避難設計安全性至為重要,而大巨蛋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,致生公共安全重大疑慮,北市府依建築法勒令停工(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、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)屬適法有據。不過,合議庭認為工程確有公安虞慮,且停工導致水浮力、鏽蝕等問題,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、防範危險措施工程,欠缺勒令停工必要性,原處分全面命停工,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,應予撤銷。合議庭指出,大巨蛋是大型公共工程,最重公安,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、範圍,不僅影響遠雄商業利益,更攸關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保障,北市府作成停工處分時,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、範圍合理性與必要性,避免重大危難發生,以符比例原則。至於在「維護安全、防範危險發生」前提下,究竟應採行何種技術手段施作,宜由雙方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助,藉由協商方式來解決?
7C5E1CE3E563747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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