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民賴男與少女「小貞」談妥,以五千元性交易,駕車載她到摩鐵「嘿咻」後,未付款還拍少女的裸照,事後還傳裸照給少女,適值少女生理期,強逼被害人為他口交,再傳口交照片恐嚇「不出門,即外傳」,犯後已達成和解,一審依強制性交、恐嚇等罪將他判刑4年10月,他不服上訴,由二審審理。判決書指出,賴男(32歲)於104年間,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4歲少女 「小貞」(化名),同年11月15日,雙方約在台中市北區一家麥當勞見面後,賴駕車載她返家途中,由少女為他口交。同年12月初,雙方聯絡後約定以5000元性交易,由賴男駕車載「小貞」至風緻主題汽車旅館,發生性關係後,賴男未依約定給付款項,反而在未取得少女同意下,以手機拍攝少女的裸照。至105年3月30日,賴男傳裸照給少女「小貞」,駕車至少女就讀的學校接她,載至春天溫泉泡湯旅館,但當天少女適值生理期,不願意與賴男「嘿咻」,賴不顧少女的反抗,捏住她的鼻子,強力扳開嘴巴,強逼為他口交,並拍下整個過程。同年4月20日,賴男以LINE通訊軟體,傳送少女為他口交的照片,恐嚇稱「不出門,即外傳」,致被害人心生畏懼,將此事告訴同學,經同學告訴導師,再由導師告訴「小貞」的父母報警,查獲賴嫌。賴男與少女談妥以五千元性交易,駕車載她到摩鐵「嘿咻後,未付款還拍少女的裸照,事後還傳裸照給少女恐嚇,法官依強制性交、恐嚇等罪將他判刑4年10月。記者白錫鏗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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